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07〕7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成人高校普通班及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规范收费;2、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