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为气瓶充装场所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保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局发布的《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细则》(湘质监特发[2006]1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就全省气瓶充装单位用于检测的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手段,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有害气体分析仪、压力表和用于贸易结算的称重衡器等,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即周期检定)。
二、以上所列计量器具是属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充装计量、监测、报警仪表是否定期检定,是否符合要求是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的关键项目,各气瓶充装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三、根据目前全省建立计量标准的实际情况,省局暂指定由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承担全省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强制检定任务,根据各地检定资源及强检调查摸底建档情况,省局将适时调整承检机构;称重衡器等其它计量器具由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强制检定。当地不具备检定能力的,由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强制检定。
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负责对全省气瓶充装单位配备的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普查摸底,建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档案,并按照周期检定计划组织检定人员到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现场检定。其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承担检定的机构负责进行建档管理。
四、各市州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本地区气瓶充装单位在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仪器的强制检定工作,组织制定周期检定计划,与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联系进行检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协助检测机构做好在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计量器具的摸底普查和强检建档工作;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加强计量器具的维护和日常管理,按时接受周期检定,使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合格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