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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索贿、收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三)对过程管理工作中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第十六条 受托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的立场,廉洁自律。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方取消项目委托管理资质。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影响过程管理工作公正开展的好处;
  (二)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和泄露有关项目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
  (三)借受托管理名义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用;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过程管理工作中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方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警告,对于警告过后继续不配合工作的,委托方会同相关部门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中止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不配合或无故阻扰受托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的材料;
  (三)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项目执行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起止日期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项目联系人

 

手机

 

简述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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