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索贿、收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三)对过程管理工作中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第十六条 受托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的立场,廉洁自律。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方取消项目委托管理资质。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影响过程管理工作公正开展的好处;
(二)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和泄露有关项目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
(三)借受托管理名义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用;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过程管理工作中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方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警告,对于警告过后继续不配合工作的,委托方会同相关部门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中止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不配合或无故阻扰受托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的材料;
(三)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项目执行情况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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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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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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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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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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