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年11月30日前,项目承担单位向委托方和受托方同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2)。
第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委托管理工作年度情况总结,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受托方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参与或受委托主持对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委托管理结束后,委托方将受托方对项目实施的评价意见纳入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库中。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委托方的职责和权限:
(一)及时与受托方沟通,明确项目委托管理的相关要求等;
(二)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包括协调处理在项目委托管理过程中受托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所出现的问题;
(三)定期对受托方的委托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受托方的职责和权限:
(一)受托方凭委托文件对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二)对照项目科技计划合同的内容和进度要求,重点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有效地执行;
(三)及时反映和协助解决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目标内容变更进行核查,并提出变更建议意见,供委托方参考;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接受委托方和受托方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受托方的过程管理工作,及时汇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准确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及时向委托方反映受托方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方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干预正常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