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7]143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南京化工园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委托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2、项目执行情况表
附件1: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委托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委托管理”)工作,根据《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是指符合《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委托管理是指被委托单位(以下称“受托方”)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委托方”)的委托,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的行为。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及进度、资金使用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
第四条 受托方为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经发局、南京化工园经发局。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从事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委托管理工作的部门,应依据相关文件和项目合同,遵循依法管理、职责明确、诚信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管理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委托方在确定委托管理项目和受托方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委托文件,并通知受托方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受托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现场勘察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