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对特殊行业和业绩特别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近五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已投入实际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2、主持过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创办企业的科技成果技术先进,产业化程度高,经营情况良好,管理规范;
4、获得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进步奖励。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通过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公示、命名等程序产生。
(一)申报。由所在单位按照选拔条件组织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或区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资格审查。市科技局依据选拔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评审。
(四)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公示人选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命名。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科技局命名。
第九条 对被命名的人员颁发证书,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布。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坚持在科技创新创业的实践中培养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支持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其创办的企业承担或参加国家、省、市和各产业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设立“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择优资助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主持的科研项目。新入选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由市科技局发放一次性图书资料补贴。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软件人才)奖励及专利申请资助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对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其创办的企业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目标,组织安排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开展国内外的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研修培训和考察等活动。对考核合格的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单位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图书资料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