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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申请本专项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重点技术领域或方向:
  ①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代码1110、1120、1130、1140、1150、1210、1220、1230、1240、1310、1320、1330、1340、1410、1420、1430、1440、1450;
  ②软件产业化领域:代码2200;
  ③现代农业科技领域:代码3210;
  ④社会事业科技发展领域:代码4110、4230、4220、4350。
  (2)申请本专项计划的要求: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及“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所拥有的专利须是已获授权并处于法律有效状态(发明专利已通过实质审查或已公告)。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单位拥有有效专利必须不少于3件。项目实施期内新申请专利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量不少于5件。
  “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支持两类项目的实施:
  ①完成建立企业专利信息专业数据库及分析系统,并为企业内部科技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开放使用;形成至少一个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的创新成果;形成企业利用专利信息开展创新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②实施专利池建设,建成专利池专利信息数据库,实现一定范围行业内企业专利共享,形成区域产业专利联盟,推进产业技术创造和产品出口。
  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金须在100万元以上,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2人以上懂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有已在实施执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利技术和产品,有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有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团队。
  “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必须以形成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为验收标准。项目实施期内新申请专利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量不少于2件。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作为二次开发项目申报依据。须建立本单位生产、经营产品的专利文献检索信息平台和相关机制、制度。通过专利检索,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进行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的效益。
  (3)申报本专项计划项目,除填报《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包括的专利状况栏目)、《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①现拥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注:发明专利如至项目申报日仍未授权,但已公告的,还须提供公告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应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②申报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还须提供所依据专利(包括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相关内容;
  ③药物类项目要求与前述中“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中的“生物医药”的条件相同;
  ④申报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项目,还须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机构、管理制度及研发团队、信息平台的基本情况资料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⑤企业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本专项计划拟安排指令性计划项目不超过17项。“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为重大项目,拟安排“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6-9项,“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项目2-3项,“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为一般项目,限项5项。

  6、科技合作与科技帮扶专项
  (1)“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主要由“重点技术引进”、“科技兴贸”、“重大国际科技交流项目”等三种类型组成。
  “重点技术引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围绕我市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对引进的关键技术、重大装备、重大目标产品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可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及围绕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等,为企业邀请国外专家来宁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技术交流项目。
  “科技兴贸”针对具有较大市场前景的海外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以我市有具有代表性的成熟适用技术、相关优势领域及示范推广为先导,通过国际科技合作,推动南京装备、技术、产品及服务向海外的规模化输出。
  “重大国际科技交流项目”以获取和吸纳海外创新与人才资源、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提升企业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输出为目标,支持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与国外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前瞻性、先导性原创技术联合研发项目,与欧盟、美国、俄罗斯、以色列、印度等技术先进国家和重点区域开展的综合性或专题性国际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接、境内外技术及服务的展示、转移对接等重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申请本专项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重点技术领域或方向:
  ①高新技术及产业化领域:代码1110、1120、1140、1150、1210、1240、1310、1320、1410、1420、1430;
  ②软件产业化领域:代码2100、2200、2300、2400、2500;
  ③现代农业科技领域:代码3110、3120;
  ④社会事业科技发展领域:代码4110、4120、4130、4230、4310;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不支持软课题合作研究项目,不支持与合作项目无关的长期访问研究、出国进修、一般性学术交流考察、人员互访及参加国际会议等。
  中外合作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外方合作单位须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经济实力,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
  合作项目必须具有先导性、创新性和可行性,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论证充分,技术路线清晰,成果应用前景明确,有利于解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大技术难题,能与市科技发展计划的各专项计划相衔接,为其提供技术源、项目源、海外科技创新与人才资源,并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申报单位除填报《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或《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机构类)》外,还应提供与境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书或其他足以证明开展国际合作的信件、文函。
  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科技交流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要求合作单位承担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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