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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3、人口卫生与健康
  (1)心、脑血管疾病诊断和防治关键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代码4310)
  重点技术内容:冠心病、房颤、脑梗死等心、脑血管病诊断、治疗及流行病学研究,探索建立适宜基层医院的新型心、老血管医疗模式,提高心、脑血管病的临床治疗水平。
  (2)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防治关键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代码4320)
  重点技术内容:恶性肿瘤的新治疗方法(基因、免疫、生物调控剂等)研究,将组织芯片、基因等技术应用于肿瘤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提高早期癌症确诊率,建立肿瘤个体化治疗技术方案,降低癌症的发生率和死亡率。
  (3)重大传染疾病的诊断、监控和临床治疗研究(代码4330)
  重点技术内容:烈性传染病、流行性疾病的诊断、监控和防治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经济可行的新的治疗方法,减少传染源,降低疫情发生率。
  (4)优生优育技术、妇女专科疾病的临床治疗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代码4340)
  重点技术内容:遗传性疾病早孕筛查、孕期营养对子代生长发育的影响、早期胚胎发育、卵巢组织的冷冻和移植、传染性疾病宫内传播、乳房炎等方面的临床治疗关键技术应用研究,为提高本地区妇幼保健工作水平、促进优生优育提供技术支撑。
  (5)中药治疗疑难疾病的临床应用研究(代码4350)
  重点技术内容:中药在临床护理、妇科和儿科疑难疾病等方面的临床应用研究,明确中药在疾病治疗中的有效化学成分和作用机理,提高疑难疾病的治疗水平,拓宽中药治疗领域。

  三、总体要求与各专项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本批市科技发展计划申报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软件、现代农业科技、社会事业重大科技攻关与应用、专利实施、科技合作与帮扶六大专项计划(详见附件2专项框架一览表)。所有专项计划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所规定的重点技术内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指南规定以外的项目不予受理。
  2、申报2008年科技计划的项目分为指令性、指导性和企业技术开发类计划项目三类,申报项目需符合本指南要求。
  根据《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2005]162号、宁科[2005]68号)的有关要求,指令性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财政性资金支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性资金支持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指导性计划项目是指以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为范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计划文件形式组织下达,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并具体实施的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和科技新产品的研发等科技活动。
  企业技术开发计划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若不在本次指南重点领域范围内的,不通过本系统进行申报,可另行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申请,表格在市科技局网站http://www.njkj.gov.cn的“相关下载2007年”栏目中下载。
  3、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应用单位。市科技发展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其中,高等院校与地方的联合项目,应以地方单位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的合作协议。
  4、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一般情况下,单位自筹资金规模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此外,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专账管理,对于经立项的重大项目我局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并委托相关监理单位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5、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6、申报项目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对拥有相应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和有利于形成新的技术标准的;
  (2)产学研合作项目;
  (3)由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主持的项目;
  (4)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主持的项目;
  (5)国家、省市建立的各类科技园区、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内企业和应用单位申报的项目。
  7、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对申报指令性计划项目的经费支出内容应符合《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8、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2)项目申报单位未按期完成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3)项目申报单位有应验收而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4)项目申报单位在往年承担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的;
  (5)申报实施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10、各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须通过其主管部门的审核、签章(在宁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申报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统一遴选后直报)。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指南要求,突出重点,严格审核,把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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