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负责鉴定资料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处室,应该重点加强对下列内容的审查: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内容是否真实,鉴定是否具备条件。计划项目应对照“计划任务书”要求,看是否全面达到计划指标及符合相关进度,列入计划不足一年的原则上不予鉴定;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必须是计划任务书中“第一完成单位”。
2、确定参加鉴定活动的专家是否落实,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和条件。
3、试制总结应清除、完整,能反映被鉴定项目的试制过程和技术内容。
4、检测报告必须由国家、省指定的专业权威机构提出,应有明确的结论并加盖公章。由当地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所完成的检测报告,暂时在本市范围内适用,应尽快过渡。除样机鉴定外,检测必须抽样(因送样只对来样负责,不能作为鉴定和评价的依据),同时应提供相关标准或性能指标依据。
5、查新报告必须由科技部或省科委指定的有资格从事国内外资料查新的机构提出,结论应真实可靠。应逐步创造条件由组织单位委托查新。
6、如有必要,应指定被鉴定单位提供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
7、用户意见应具体详尽,真实可靠,不少于3份。
第五条 :鉴定会可开可不开的应尽量不开,必须召开的应充分作好会前准备,无特殊情况申请鉴定方一般应在鉴定会召开20天之前提供鉴定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为了防止鉴定会流于形式,客观评价被鉴定项目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及推广前景,鉴定会必须采取鉴定专家与被鉴定单位的“双盲制”。
1、鉴定委员会必须有7至15名专家组成,少于7名专家形成的“鉴定证书”,一律无效
2、参加鉴定的专家对组织鉴定的机构负责,其人选由成果处或与主持鉴定部门协商,从省科委和本委“技术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市鉴定项目以使用市专家库为主;报省科委组织鉴定项目,专家从省、市专家库中选择。为逐步适应和过渡,申请鉴定单位可适量推荐专家参加鉴定,但不得超过专家总人数的一半,并应逐步减少和取消。
3、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鉴定会不应邀请无关行政人员参加。
4、鉴定工作开始时,主持鉴定人应明确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上级委托鉴定的项目,应当众宣读“委托书”,便于各方监督。
5、鉴定主持人应安排专家详细阅读鉴定材料、被鉴定单位出席答辩,最后组织专家在检测报告、查新结论、答辩评议等基础上,独立讨论形成“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有分歧和保留的,应在鉴定意见中如实反映。鉴定意见形成以后向被鉴定单位宣读。被鉴定单位认为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并有足够书面证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组织鉴定委员会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