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合体应具有持续开发、创新的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合作成果。
3、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定有效期不低于3年的技术合作协议;
第六条 确认产学研联合体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民营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产学研联合体确认表》,并提供附件材料(工商、税务登记执照;合作协议书;章程;成果证书或专利证书;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证明;创新合作项目和中长期项目计划等)。
第七条 各市、区科技局根据本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确认符合产学研联合体条件的实行备案登记,作为落实相关政策和统计的依据。
第八条 本确认条件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确认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落实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培育,加速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确认条件。
第二条 本确认条件所指科技中介机构是指:
利用科技知识和市场经验提供咨询服务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科技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代理机构;
为行业或产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直接参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第三条 确认的骨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
(2)机构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专业人员占到70%以上;从业资质人数达到规定要求;
(4)纳入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统计。
第四条 骨干科技中介机构根据业务类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