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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和《苏州市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确认条件》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和《苏州市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确认条件》的通知
(苏科市〔2004〕86号)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十大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工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有关产学研联合体和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的确认条件印发你们,请在工程实施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与我局技术市场科技成果处联系和反映。
  附:1、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2、苏州市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确认条件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04年5月28日

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精神,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建立产学研联合体,提高科技合作水平,加快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
  第二条 本确认条件适用于苏州市区及所辖市(县)、区范围内的产学研联合体的认定。
  第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产学研联合体确认工作的指导。各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具体确认工作。
  第四条 产学研联合体系指本地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包括这些单位的成果发明人和专利权拥有人)合作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联合体。主要形式包括:
  由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投资兴办,并经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技术创新开发和产业化法人实体,责任共负,义务共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企事业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之间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合作关系,虽不另行注册新的实体,但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三年以上),共同实施一项或多项产品(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产学研联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联合体所实施的产品(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地产业发展起较大的促进作用,对传统产业具有较大的辐射作用,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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