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处理道路运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交法〔2005〕14号)
各有关执法单位,区县交通局:
今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的第二年,为认真解决
《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现将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依据
《条例》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客、货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据
《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实施该项处罚时,必须注重两方面的取证:一是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车辆的事实,二是擅自改装车辆的时间必须在车辆已取得营运证之后,两者缺一不可。对改装车辆的认定,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在查处中,如运输经营者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超限运输通行证”,则不得以擅自改装车辆为由进行处罚。
二、关于对企业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鉴于目前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各执法单位对于企业无资质擅自运输化学危险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要引起高度重视,执法人员一定要注意安全。在化学危险品货物不宜驳载、无专业停车场供车辆停放时,应立即上报单位负责人及所在地区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予以处理。执法人员须责令当事单位限期改正,押送违法车辆离开我市辖区范围,必须确保安全,并通知沿途有关部门做好运输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