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交法〔2005〕19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局:
近年来,我市交通系统的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了长足的进展,交通行政处罚(理)案件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随着执法工作量的加大,行政案件种类的增多,执法单位在基础文书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不规范、不准确现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案件文书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案件复议、诉讼胜诉率,现对交通行政案件文书工作进一步加以规范,特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案件
文书制作工作的意见
一、交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的制作
在制作交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时,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细节完备、明确告知”的总体原则。
1、事实清楚 询问笔录必须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有一个清楚准确的阐述和表达。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通过问答方式加以明确。笔录制作切忌东拉西扯、语意含混,或内容过于单薄,难以说明情况,致使笔录无效,不能成为处罚依据。
2、证据确凿 询问笔录中对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要有明确记录,同时笔录之间、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必须能形成证据链,避免出现孤证的情况。
3、细节完备 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对笔录上要求具备的各项内容应认真填写,如被询问人的具体情况,被询问人是否是违法主体,如果不是,违法主体是何人(单位),被询问人与违法主体间是何关系等。此外,被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如遇有拒绝签字的情况出现,执法人员应请现场有证明资格和能力的其他人作证,对现场拒签情况作出说明。如果现场无其他证明人,执法人员应作情况说明,并保留现场摄像影音资料,作为当事人拒签证明。
4、明确告知 执法人员在询问笔录中应明确告知被询问人相关事宜,包括执法人员的单位、姓名、执法证号,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被询问人如非违法主体,还应要求其及时通知违法主体。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本着“文明执法”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注意文明礼貌用语,切忌用语生冷强硬。在书写询问笔录时,不得字迹潦草,随意涂改。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笔录内容时,应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按指纹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