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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港口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重点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审核机关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审核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现场作业人员以及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审核机具设备安全使用情况。审核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核对货物年吞吐量等。
  四、具体要求
  (一)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航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二)凡经交通部、交通部长航局及省厅批准的企业核查工作,由市航运管理处负责核查。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机关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4月30日)。根据单位属地情况开展港口核查工作,新办理两证但未明确属地情况的港口企业由市航运管理处负责核查。
  (三)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和船舶,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同时在“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年审栏加盖“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船舶营运证专用章”。
  (四)在核查工作中,各航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在核查过程中,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严禁借本次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五)要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本次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为做好全市水运基础信息的统计工作,全市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户必须填写“核查报告书”,弄清经营业户的基本情况。各港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港口企业核查表”及“港口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供两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港口保安设施评估、竣工报告、岸线批准文件、环保批复、消防批复、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培训证书、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船舶证书、装卸机具检验合格证书、税费报表、吞吐量报表等相应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经营人和船舶,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要严肃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借本次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待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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