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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港口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港口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交法〔2005〕35号)


各县、区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通知》(苏运货[2005]442号)精神,为加大水运行业监管力度,促进水运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2006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5〕631号)的具体要求,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对全市水路运输行业实施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鸿生,副组长:李东庆、仲爱兵、马丛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马丛宽,办公室内设水路运输业核查组,成员:乔小宁、赵军、吕金琴,电话:58763038;港口企业核查组,成员:王铁松、肖旭东、刘晓梅、王甜,电话:58821952;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组,成员:刘晶、陆原、万荣祥、王岚、陈菲,电话:58766374;办公室地址为热河南路101号(九楼南京市航运管理处)。各县、区交通局应加强领导,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核查对象
  我市已取得水路运输(服务)业、港口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三、核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法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等违法行为和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审核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对过去已经资质评估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明确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已取得港口经营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格的经营人,要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我局下发的《南京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取消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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