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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科外〔2004〕191号)


各市、区科技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苏州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苏州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市的步伐,现将《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04年11月1日

  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把苏州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和个人来苏创办,并经苏州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根据研发机构注册资本的出资对象,可分为外资研发机构和内资研发机构。
  申请确认苏州市引进研发机构的条件、材料要求按照苏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助原则
  根据当年度安排的资助引进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数额,对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引进研发机构实行择优资助。资助总额为30-100万元,按苏州市同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市、区以1:1匹配资助的办法实行。
  对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优先资助;对国内院校、科研院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来苏设立研发分支机构,以及国内重点高校、行业权威科研机构来苏创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也给予优先资助。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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