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科农〔2005〕57号)
各市(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市农业科技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苏州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全市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各市(区)科技局和市有关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市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条 依据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并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技术领域或产品范围如下:
(一)农业生物技术
(二)农产品加工技术
(三)优质高效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
(四)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五)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六)园林绿化技术
(七)农用新材料新装备
(八)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
(九)种子种苗技术
(十)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十一)其他农业新技术
第三条 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苏州市辖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农业科学技术或产品研发、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已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5%以上。
(四)企业拥有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农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利用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