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实质性异议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处理,并通知有关推荐部门协助。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协调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推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核实和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将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五十二条 异议的处理应当自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处理完毕,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结束后,再重新推荐。
  第五十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向市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汇总行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第五十五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数量、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每人20万元。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苏州市技术发明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单项授奖人数特等奖、一等奖不超过9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奖金每人5万元。
  每个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六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由苏州市市长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