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各评审组汇报(必要时请项目完成人当场答辩)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对二等奖以上项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对三等奖项目进行评议审核。
  第四十五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表决结果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六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或人选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部门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若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