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 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在未获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六条 往年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没有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七条 往年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八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材料报送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条 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各奖项的评审可设立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四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奖项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第四十二条 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各组按照得分排序,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各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四十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将奖项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处理完毕的候选对象,可进入下一个程序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