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苏州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我市实施的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苏州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苏州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八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人员、项目、等级等;
(二)对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35-39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组织人事、医药卫生、农业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奖项的初评工作并形成初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相应的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二年,其余组员实行年聘任制。各评审组成员具体根据每年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情况,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从专家库中挑选后,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替换。
第三十二条 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 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名;
(四)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在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候选人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被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奖项的“推荐书”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