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苏州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等创造性贡献的个人,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其他奖项。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科技进步奖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在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过程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