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科市〔2007〕143号)
各市、区科技局,各大专院校,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精神,制定了《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苏府〔2007〕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投融资、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自然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是苏州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市长)授予自然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及等级的评审工作,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或个人。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投融资、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奖。
第一节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
第九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专业技术人才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