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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3、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初审工作如期按质完成,各市县要组织企业按时申报并认真审核。
  4、省商务厅按上报材料的合格情况和时间顺序受理,先合格的优先审核上报。
  二、日常监管
  (一)加强硬件建设
  1、设立营业柜台、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2、营业柜台、门窗和保管库房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报警装置和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健全规章制度
  1、所有典当行必须按照省商务厅公布的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制定和健全上述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严格按照《典当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严禁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3、在营业大厅的显著位置公布下列内容:业务规则,安全制度,典当行简介,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业务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举报电话(省商务厅、市县商务部门,省公安厅、市县公安部门)。
  (三)强化当票管理
  1、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要使用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要求监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票据替代,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2、健全典当行内部的当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管,建立业务员申领登记本,严格掌握当票的流向。
  3、要规范当票的填制,详细填写当票中的所有事项,不允许随意涂改;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严格财务制度
  1、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典当行的资产进行管理。
  2、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典当行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及时编制并向当地商务局和省商务厅报送季度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如实提供省商务厅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和出资能力证明。
  4、严禁集资、注册资本抽逃、拆借资金及吸收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特行管理
  1、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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