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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琼商务运〔2006〕521号)


各市(县)商务局、公安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典当企业:
  目前,我省共有典当行71家,有些是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的,有些是国家商务部新批准的,成立的时间与准入条件各不相同。在2006年年审中,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和要求,部分典当企业还存在较大差距,有的甚至不具备经营条件,省商务厅已对少数企业进行了整改、整顿。
  “十一五”期间,省商务厅将结合我省现有典当行的数量、分布、行业发展需求和各市县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等综合情况,对全省典当行的总量、布局进行规划管理。同时,各级商务、公安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典当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规划布局
  1、海口市保持现有总量51户,不再新增;
  2、三亚市作为地级市,经济发展潜力较大,总量控制在10户以内;
  3、其余市县(含洋浦开发区)人口数量达到50万以上或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0亿元以上的总量控制在3户以内,达不到上述指标的总量控制在2户以内;
  4、上述调控总量包含设立的分支机构。
  人口数量和国内生产总值依据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统计月报》2005年12月公布的数据。
  (二)动态调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的规定,对典当行实行动态管理。
  (三)年度安排
  1、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年度新增典当行指标数量优先在尚未设立典当行或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县安排指标。
  2、各市县每年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只安排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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