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执法单位应成立行政处罚决定合议组,负责本单位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合议和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工作。合议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稽查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成员在3人(含3人)以上。
八、为方便当事人,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经全面、客观、公正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且要求尽快处理的,应设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可运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按法定程序报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如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由收款组工作人员收缴罚款。
(一)授权执法单位处罚案件报批程序如下:
1、处罚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处以的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报本单位稽查部门负责人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
2、处罚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处以的罚款额在2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经本单位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3、罚款在5000元以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所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委托执法单位处罚案件报批程序如下:
1、处罚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处以的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报本单位稽查部门负责人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
2、超限查处案件中,处罚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处以的罚款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经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合议组同意,并报备市局法规处后,可做出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24小时内将案卷报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遇有节假日顺延)。
3、其余案件均按规定报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九、从严控制减轻处罚,罚款处罚一般不得低于最低限。现场执法人员无权作出减轻处罚决定。严禁执法人员指使、诱导当事人编造理由、制造伪证寻求减轻处罚。当事人确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授权执法单位
减轻处罚幅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本单位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减轻处罚幅度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减轻处罚幅度在5000元以上的,由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合议组作出决定,并在结案后5日内报市交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