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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交法〔2006〕9号)


局属各执法单位、各区县交通局:
  为贯彻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苏交法[2006]15号),规范我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通知(略)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一、未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及临时工、合同工一律不得上岗执法。执法活动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
  二、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用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应当有三种以上证据并构成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收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
  三、对于初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下限予以处罚。未明确规定处罚下限的,按照规定的最高罚款额的1/5进行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省交通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苏交法[2005]37号)和《南京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便民四十五项措施》(宁交法[2003]25号)执行,以教育为主,免于处罚。
  四、对于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和改正措施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中限予以处罚。
  五、对于长期从事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或者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又拒不改正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六、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应载明罚款的具体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不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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