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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手车鉴定评估实行双方自愿原则,但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鉴定评估后,凭《二手车鉴定评估结论书》(由省商务厅监制)及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四、二手车交易过户。二手车过户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出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按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手车直接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服务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开具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时,只能开具经本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中介、消费者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开具销售统一发票。
  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以及《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资质开统一发票的企业,必须在查验证件齐全无误后,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否则,将负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管理等具体规定由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五、取消《海南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书》。从2005年10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一律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前出具的《海南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书》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结论书》办理转移登记继续有效,10月1日后二手车交易已出具《海南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书》的,应到原交易市场换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各交易市场要善始善终地做好交易情况统计报送及剩余《海南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书》的清理核销工作。

  六、经营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有资质经销二手车的企业应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在经销二手车时,必须向买方提供真实情况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接受消费者的咨询与监督。

  七、统计报送。通过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建立二手车进、销台帐制度,按类型填好报表(《二手车购销月度情况报表》、《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的统计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填好《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报上一季度的统计数据。并同时以书面向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及属地市、县国税部门报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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