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商务运[2005]386号)
各市、县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当前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实际,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竞标择优的原则进行,为防止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根据海南的二手车交易量和方便群众交易的原则,在“十一五”期间,海口、三亚市可各设2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其他具备条件的市、县可设1个二手车交易市场。由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规划的实施。
二、二手车机构设立与经营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及具备相关条件,同时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天内填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并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登记表及本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等基本情况以书面报送省商务厅备案。原先已批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补办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逾期不备案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外公布。
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要定期对取得经营二手车执照的企业和已备案的企业互通情况,加强管理。
外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或者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以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经省商务厅初审并报国家商务部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为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和进入市场交易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场所、必备的设施和证件查验服务,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切实为客户提供完备的服务。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评估。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商务厅申请《二手车评估核准证书》,凭该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