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汽车、船舶列入我市单位固定资产的;
6、与我市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
7、在我市办理通行费月票或汽车驻地通行证的;
8、全年船舶签证主要在我市海事部门办理的;
9、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车船外挂的处理方式
(一)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外挂的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省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
(二)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外挂的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省应缴规费的差额。
(三)凡2007年7月1日后,外挂的车船未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四)对外挂车船,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从次月起按我省规定征收规费;未转回我市落籍的,车船主应当主动办理我省汽车、船舶登记等手续。
(五)对船证不符的外挂船舶,航道管理机构配合海事船检机构实船丈量后,确定其计费基数,征收有关规费。
(六)对无税费缴讫凭证的外挂车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工作要求和规范
(一)加强宣传发动工作。此次集中治理工作时间长、任务重、难度大,宣传发动工作对整个治理工作成效至关重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形势,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宣传意识,努力打好宣传工作主动仗,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二)做好调查摸底。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深入一线”的工作原则,做好外挂车船状况的调研摸底,力求了解真实情况,掌握准确数据,为治理工作打好前期基础,同时也能够确保与此次专项治理相关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各执法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执法公平,防止出现 “三乱”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认定为外挂;对认定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已收税费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促进全市道路、水路运输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