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交通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调查取证(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此阶段各涉及车船规费征收的部门,要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车船外挂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同时各相关部门和运输企业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的相关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采用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时间,组织人员积极开展治理车船外挂工作。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落籍或未主动在我市缴纳规费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总结车船外挂治理工作情况,肯定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车船外挂的长效措施,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经费安排与保障
  为保证此次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在2007年将把治理经费列入交通预算统筹安排。
  启动经费可通过追加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单位还应当为治理车船外挂工作提供办公地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基本条件,保障治理车船外挂工作正常进行。
  六、车船外挂的认定标准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汽车悬挂外省号牌、船舶在外省登记注册,且主要在我市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汽车或船舶”。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
  1、户籍和身份证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签发的;
  2、船户牌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的;
  3、工商登记在我市的;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的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主要在我市境内行驶或从事运营”:
  1、营运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在我市办理的;
  2、在我市缴纳部分规费的;
  3、与我市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
  4、在我市进行汽车定期检验、船舶年审两次以上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