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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发布《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风景园林经营者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防止旅游船舶和游客自操船在同一水域混合航行。
  第十六条 旅游船舶航行和停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规定。船舶夜间航行的必须符合船舶夜间航行的技术条件,并将夜间航行方案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严禁超载航行,严禁无适任证书(证件)的人员操纵旅游船舶,严禁在恶劣天气、视线不良以及其他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冒险航行。
  第十八条 旅游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配齐消防、救生设备,快速旅游船舶的所有乘员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
  第十九条 旅游船舶的停靠站(点)埠,必须配备相应的码头及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其技术状况的良好,以供船艇安全靠泊。
  旅游船舶的停靠站(点)埠必须设有垃圾告示牌,并设有垃圾收集设备。
  第二十条 游客自操船必须在划定的水域内航行,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设立游客须知牌,并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旅游船舶遇险或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舶单方或双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旅游船舶与游客自操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游客自操船单方或双方发生事故,由经营单位负责处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事、交通、港口、园林、市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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