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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发布《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园林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发布《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法〔2006〕27号)


各区县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做好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南京市交通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等三部门于1994年10月联合出台了《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风景园林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新的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市风景园林水域的管理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修改该办法非常必要。现将修改后的办法予以颁布实施,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交通局

南京市园林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水域污染,促进水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综合防范机制。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秦淮河、外秦淮河、湖泊、水库等风景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园林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港口、园林、市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风景园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船员管理

  第五条 旅游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船舶检验。经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方能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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