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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水运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重点审查公司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切实落实公司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打击违规操作船舶。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审核机关对其《船舶营运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记录页。
  (四)审核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港口经营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格的经营人,要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取消经营资质。核查的重点是核对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情况,检查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现场作业人员以及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查验港作船舶证书是否有效、机具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核对货物年吞吐量等。
  (五)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
  四、水路运输(服务)核查工作中,《核查报告书》、核查程序等内容参照交通部《关于开展2000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999]664号)要求执行。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机关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07年4月30日)。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和船舶,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新核发船舶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至2008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港口经营核查工作中,根据单位属地情况开展港口核查工作,新办理两证但未明确属地情况的港口企业由市航运管理处负责核查。各港口企业填写“港口企业核查表”及“港口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供两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行信息、港口保安设施评估、竣工报告、岸线批准文件、环保批复、消防批复、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培训证书、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港作船舶证书、装卸机具检验合格证书、税费报表、吞吐量报表有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五、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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