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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水运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市水运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交法〔2006〕31号)


各县、区交通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港口法》以及交通部《关于开展2007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717号)有关规定,为实施对水运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水运市场的成果,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2007年度水运行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核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鸿生,副组长:李东庆、仲爱兵、马丛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马丛宽,办公室内设水路运输业核查组,成员:乔小宁、赵军、肖居乙、张骏、吴珊珊,电话:58763038;港口企业核查组,成员:王铁松、万荣祥、王甜、殷鑫奋,电话:58821952;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组,成员:刘晶、邵国海、陈菲、陈浩、刘晟哲,电话:58766374,地址:热河南路101号(南京市航运管理处)。各县、区交通局应加强领导,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已取得港口经营资格的经营人。
  三、核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审核水路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核查的重点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在本次核查过程中,要根据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库,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对实人与相关证书、合同。坚决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及船舶上兼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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