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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运输管理类
  13、营运车辆初次被发现在运行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者有效证明的。
  14、使用副页不齐全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事后能提供原发证机关有效证明的。
  15、对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技术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属实的。
  16、对于经营者为防止货物扬撒、脱落所采取的临时性或活动性的加高车辆拦板,或为保证运送鲜活货物安全,拆除可拆卸车辆拦板的。
  17、道路客运班车未按规定悬挂运输标志牌,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18、道路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未按规定填写运单,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19、单位(个人)利用自有货运车辆为本单位(本人)向客户运送零星商品或建材,无确凿证据证明发生费用结算,无法认定为营业性运输的。
  20、车辆装载汽油、防冻液等危险化学品(定义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能证明该批货物是本车所用,且货物批量在一次使用用量以内的。
  21、有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的车辆,运载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即可适载的普通货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除外)的。
  22、未经批准从事以人力为主、零星分散的普通货物搬运装卸活动的。
  2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规范填写维修检验记录,但记录能基本反映维修情况,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24、客、货运经营者能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维护和检测车辆,在逾期15天内及时予以维护和检测的。
  25、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初次被发现且及时纠正的。
  四、海事管理类
  26、船舶在我市内河水域内航行,不按规定锚泊、停靠,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27、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
  28、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9、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显示号灯(桅灯、舷灯、尾灯、环照灯、闪光灯等)、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号笛、号钟),或曾经配齐但已损坏,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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