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根据市局宁交委[2007]22号文件出台的交通行业十项便民措施,对无法定减轻处罚情形和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律有明确罚款下限的,一律按下限处罚;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规定,减轻处罚的,按本表规定的尺度处罚。
附件2:
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事项
为切实做好“三个服务”,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把行政处罚与管理效果统一起来,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带来的负面效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行教育,不予处罚。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路管理类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2、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且总质量、轴载质量均不超限的车辆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坏且经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
3、抛、洒、滴、漏泥、沙等无腐蚀性的非油品、化学危险品,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轻微损坏,面积在10平方以下,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
4、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公路或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并在限期内自行恢复原状的。
6、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交通标志,未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7、运送鲜活品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总质量超限在2吨以下的。
8、本市车辆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行驶,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缴费证明的。
二、航道管理类
9、侵占、损害航道及航道设施,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0、危害航标及其助航设施,未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1、违法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碍航网簖、围河养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资,未影响通航,经教育及时纠正、恢复原状的。
12、跨河、过河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予以维护,对通航影响较小,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