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日常管理,夯实法制工作基础
(一)各执法单位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做到“月上报、季分析”:即每月按期上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基本数据情况,并能按照许可种类、处罚案由、罚没款金额分布等分项对数据进行统计;按季度对各项日常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台帐,上级有统一格式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制作填写。上级没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全市统一格式制作,确保各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合议审核制度。授权执法单位必须成立由执法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稽查、违章处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议审核。合议组由3人(含)以上组成,负责对罚款额5000元(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减轻处罚额度在5000元(含)以上的处罚决定,以及变更处罚决定等重大事宜的核定。委托执法单位按照执法委托书中委托事项开展各项执法工作。
(四)在区县范围内逐步推行“罚缴分离”规定。当事人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到指定的银行网点或流动收款服务车缴纳罚款,现场执法人员一律不得收取罚没款现金。
(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量化考核和勤务表。从行政处罚基本工作量、执法文书制作质量以及规范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量化月度考核,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理顺执法岗位职责,细化行政执法勤务表责任区域,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上报市局。
附件:1、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表
2、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事项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表
单位:元
序号
| 违法行为
| 客、货车
| 危险品车
|
法定处罚标准
| 减轻处罚尺度
| 法定处罚标准
| 减轻处罚尺度
|
微型客、货车
| 普通客车
| 普通货车
|
1
|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2万的:3万-10万(《道条》第64条)
| 3000
| 8000(班线客运,不论车型1万)
| 5000
| 违法所得5万以上: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5万:2万-20万罚款((部2005年9号令第48条))
| 1万
|
2
| 取得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
| 3000-1万(部2005年6令64条、10号令88条)
| 1000
|
| 2000
|
|
|
3
| 无资质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
|
| 2万-10万(部2005年9号令第53条)
| 8000
|
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
| 有违法所得: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10倍;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1万:2万-5万(《道条》第66条)
| 5000
|
|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4000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2万
|
5
|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
| 1000-5000 (《道条》第71条)
| 500
|
|
|
|
|
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
| 5000-20000 (《道条》第71条)
| 3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