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把行政处罚与管理效果统一起来,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的负面效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不予处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事项》(附件2)所列明的,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五、规范文书制作,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一)行政执法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交通法规规定的程序,认真制作各类交通执法文书,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步骤或法律文书。
  (二)在向全市范围推广交通行政处罚(理)案件辅助系统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执法文书的领用核销制度。对直接打印的电子文书,执法单位一方面要做好数据信息的安全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纸质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制作完毕的交通行政案卷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必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针对外地违章车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不得主观推测臆断,而应与当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不能仅凭车船驾驶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还应向车船所有(经营)人进行调查。在当事人接受处罚(理)决定时,经办人非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交委托书。
  (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询问、现场笔录作为证据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五)采取暂扣车辆、中止车辆运行、证据保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暂扣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止车辆运行必须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暂扣或中止运行的车辆,在当事人提供有效营运证明后,应立即予以放行。对车辆实施证据保存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方式,慎用暂扣、中止车辆运行、证据保存措施。鉴于采取该措施会给当事人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于能不扣车或能不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的,尽量不扣车、不保存车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