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行调查或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各检查点应积极争取所在地公安部门支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罢运、堵路、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三)执法人员上路、上航执法时必须统一着装、戴白色手套。夜间上路执法必须着反光背心以确保安全,水上执法的必须有相应的救生设备。执法人员应当仪容整洁端庄、语言举止文明,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制服,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发生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蓄胡须、化浓妆、勾肩搭背等影响执法形象的行为。
(四)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应在检查点公路一侧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双向示意车辆停车检查,单侧停车不得超过三辆。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采取尾随追缉、迎车拦截、强行扒登等危险方式强行检查。
(五)检查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船)必须确保安全。化学危险品货物不宜驳载、无专业停车场供车辆停放的,应立即上报单位负责人,及时予以处理。
三、把握立法本意,准确适用法律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宗旨和原意,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不得曲解法律或断章取义,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歧义,且无上级文件作出规定和解释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随意创设案由。
(二)严格执行有关执法规范要求,注重执法细节。在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是否违法、违法的性质以及法律的适用。对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车辆、违法运输危险品的认定,执行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对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车辆、违章运输危险品等运输违章查处的通知》(苏运稽[2005]150号)的规定。
(三)对养路费的查处,本省籍车辆一律按照《江苏省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非本省籍车辆一律按照《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四)适用法律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执法,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法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给予当事人处罚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格把握初犯与累犯、轻微与严重危害、偶尔为之与长期为业等违法行为的区别。当事人初次违法,有悔改表现,能主动纠正、减轻危害后果或有立功表现,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为保证全市执法的统一性,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各执法单位均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表》(附件1)执行。减轻处罚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