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交法〔2007〕11号)
各区县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是加强交通作风行风建设,做好“三个服务”,建设负责任政府部门和人民满意机关的必然要求。为更好地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它相关规定,针对我市交通执法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端正执法动机,纯洁执法作风
(一)严明纪律、严管队伍。切实落实省厅、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意见,深化执法整顿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端正执法动机,明确执法定位,转变执法作风,把执法人员的思想统一到“三个服务”,促进交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二)进一步理顺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不具备执法资格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针对有些基层执法机关职责不明、关系不顺、职能交叉重叠和部门利益化等问题,各区县交通局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执法资源,明确各部门执法职责,实行归口管理,对运管所、稽查队等部门的执法工作应合理分工,一个部门上路。
(三)严禁趋利执法、以罚代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执法单位或部门下达罚款任务,不得将执法人员的个人收入与罚款数额挂钩。对应当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应当停班整顿、取消线路经营权的,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当事人违法或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据实施处罚。
(四)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充分尊重当事人,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威胁性语言或训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耐心说服教育,以法以理服人。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凡需当事人签字的文书,应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当事人宣读。严禁引诱、欺骗或胁迫当事人签字。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它材料、履行其它手续。
(五)认真分析交通运输市场实际,重点查处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关注的无证经营、客运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做到整治力度不降低,保持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二、强化现场管理,规范一线执法行为
(一)强化源头检查,不得在公路上乱设卡,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检查应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因检查引起交通不畅或影响交通安全。检查地点分为固定点和机动点两类。市局所属执法单位的固定检查点报市局批准,临时检查点应将相关情况以工作总结形式定期(按月)上报市局;区县固定检查点应当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