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发布《南京市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交法〔2007〕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基础设施可持续利用,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市交通局制定了《南京市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南京市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客运站亭的管理,促进我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南京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站亭,是指在各区县的镇(街道)和行政村建设的、为客运班车进出或停靠及旅客乘车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包括农村客运站和农村客运候车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客运站亭的管理和经营。
第四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站亭管理的组织领导。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客运站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客运站亭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客运站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使用期限和出让金缴纳的数额。
农村客运候车亭的广告设置者应当与管理部门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和有关费用。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客运站建设,客运站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和遵守国家客运站建设行业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