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
(闽教监〔2007〕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现就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学校组织有偿补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禁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不得默许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针对中小学课程的有偿补习活动。学校不得借培训机构或家长委员会等之名,参与组织有偿补课;学校可安排教师按自愿原则组织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补缺补漏,但均不得上新课,也不得向学生收费,参加补课的教师超课时工作量补贴,应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二、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违规办班组织有偿补课
不准学校在职教师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偿授课;严禁在职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教师不准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种以升学为目的的培训班、补习班等兼职兼课活动。
三、严肃查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辖区内(本校)发生的违规有偿补课现象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对学校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如数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学校领导的纪律责任,直至撤销校长职务;问题严重的,追究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