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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

  (八)本科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增加教学经费,保证生均教学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切实保证教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日常教学的经费不得低于25%,并切实提高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质量工程的经费保障

  (一)省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联合制订《福建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发)。项目承担学校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各设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和民办本科院校举办者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相关本科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

  (三)本科高等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六、质量工程的组织管理

  (一)质量工程首期建设期限为2007年至2011年。

  (二)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协商决定质量工程的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省靠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具体负责质量工程的日常工作。项目承担学校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本校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三)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遴选标准和基本条件,聘任评审专家,遴选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建设工作。建设项目完成后,经学校申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四)各本科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工作部署,结合办学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及具体建设项目,落实项目建设经费,组织开展实施工作。

  (五)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各本科高等学校贯彻落实质量工程情况,接受学校申请省级项目的立项和安排建设经费。

  各本科高等学校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质量工程的工作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报我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龚森,电话:0591-87091312,E-mail:81107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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