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高〔2007〕43号)
有关高校:
根据我厅《关于试办软件类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教高[2002]3号)、《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建立若干个软件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闽教高[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软件人才培养基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6]8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举办高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一步理顺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合作办学双方的关系,签订规范的办学协议,认真履行办学职责,切实解决好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根本性问题,规范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办学秩序。
二、举办高校是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主体,必须对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学习管理工作负总责。
(一)举办高校必须严格依据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条件,认真核定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发展规划及年度招生计划,并列入本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学校法人对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有关宣传材料、广告、招生简章等的真实性负责,必须对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和监控,如有与办学实际不符的,要立即整改更正。
(二)举办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工作标准及要求,认真执行《IT类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建设水平;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明确教学管理岗位职责,配齐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水平。
(三)举办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过程的管理,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理论和实践教学的组织、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建立科学、规范、适用的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四)举办高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办学实际出发,建立健全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学生学习管理制度,明确规范学生权利与义务,对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均应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行从严治学,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