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划转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综〔2007〕1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闽教办[2000]49号文和省教育厅[2001]2号会议纪要精神,我办曾于2001年3月27日发出《关于做好2001年度毕业证书征订工作的通知》(闽教办[2001]7号),决定 “对以省教育厅名义制作的各类证书(含毕业证书、专业证书、荣誉证书、等级证书、岗位培训证书等)实行统一制发管理,厅办公室负责证书具体制作、发行和管理”。自实行证书统一制发管理以来,我厅规范了证书的制作和管理,降低了证书的制作成本,维护了毕业证书的严肃性,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为了更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教育厅[2007]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将原由厅办公室负责的证书制作、发行和管理工作划转福建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负责。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支持省生供办开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