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闽教基〔2007〕2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在我省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来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人口逐年增加,在一些地区,外来人口数量甚至超过常住人口,涉及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已成为全省各地亟待解决的问题。去年以来,我省教育系统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在落实以输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各设区市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中存在不平衡,在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的公平,构建和谐社会,针对我省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健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管理机制是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关键。要从事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角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我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与公安、财政、发改委、编办、劳动保障、工商、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检查督导范围,结合“对县督导”和“双高普九”等评估工作,加大监控力度。要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年度报告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绩效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促进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保障政策,确保学校教学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