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学〔2007〕11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备案审查机构
根据工作职能分工,我厅由高校学生处负责履行对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职责(高校学生处联系电话:0591-87091302,0591-87091306;传真:0591-87844868)。
二、备案审查时间
民办高校应在每年4月20日之前,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宣传材料报送我厅高校学生处备案审查。
三、申请备案审查须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查申请表(表格附后);
2、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文档。其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载明: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和颁发办法、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3、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厅有关业务处室审批确认的招生计划数及专业设置等相关业务内容的有效证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请民办高校自留一套申请备案审查材料,报送的审查材料由我厅存档备案。
四、备案审查基本程序
1、民办高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备案审查的申请,由我厅高校学生处当场或5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初审意见;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查结论,写入《备案审查申请表》,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十五日内不能做出审查结论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