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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报告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报告制度的通知
(闽教安〔2007〕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安监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并提出明确的要求。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专门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教电[2003]290号),对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厅也针对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于2006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的通知》(闽教安[2006]7号),对学校安全报告制度的时限、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至今仍有少数地方和学校不能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的单位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认为学校没有责任,就没有及时报告。有的单位以当地政府不让报告为理由,没有及时报告。有的单位和学校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告,直到年终总结时才迟迟上报。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决不允许再次发生。为认真贯彻省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将学校安全报告制度落实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发生师生死亡或其他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的各种事故,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也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必须立即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接报时间、简要经过、抢救措施、初步原因分析等,如详细情况尚未弄清,可先报告事故概况,待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续报。

  二、报告的时限、范围、方式等,按闽教安[200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在安全目标考评统计时,对正常死亡(如患病住院后死亡、因病猝死等)及自然灾害死亡的人数不予计算,但发生死亡事故时仍必须及时上报,待有关部门确认为正常死亡或自然灾害死亡后,再不予统计。未及时上报者,一概视为迟报和瞒报。

  四、发生师生死亡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后,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知情3天后才上报的,视为迟报,知情3天后仍未上报的,视为瞒报。发生迟报、瞒报现象的,设区市教育局或有关学校必须向省教育厅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瞒报、迟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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