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表彰条件
任现职以来,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综合性表彰(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师德标兵、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表彰。
县(市、区)城区(含城关)及以下的农村教师,只须获乡镇党委、政府的综合性表彰,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的表彰。
(七)继续教育条件
在任职期内必须按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验证。
四、评审组织和程序
(一)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小中高”评聘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并将推荐名额、任职条件、推荐评审程序及其它有关政策向全体教师公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学校在组织教师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要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所有申报材料,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民主测评,并将申报人员填写并拟上报的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然后由学校(单位)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推荐。推荐学校(单位)应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字样,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
(三)县、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完成教学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县属学校推荐对象经当地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说课及论文答辩,考核、说课及论文答辩合格者方可推荐,并填写考核推荐意见(考核情况表见附件2)。省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说课及论文答辩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考核、答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推荐人选经设区市或厅(局)、高校职改办审核后等额推荐报送省教育厅职改办。
(五)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撤消其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它事项